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武,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0694183W,住所地宿迁市运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应龙,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应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0元,财产保全费697元,合计14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