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4443号
原告: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望鹿街383号1幢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7482188P。
法定代表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系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古街10栋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08528。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日出生,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段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