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7民催3号
申请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061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2667234、票面金额伍仟元、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拾叁日、申请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