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财保201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1801室、1901室、2001室。
负责人:姚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孙湾村)。
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生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九段村。
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叶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沛华。
被申请人:吕沛林,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王念平,女,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生力玻璃有限公司、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吕沛华、吕沛林、王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生力玻璃有限公司、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吕沛华、吕沛林、王念平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其信用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生力玻璃有限公司、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吕沛华、吕沛林、王念平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