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159号之一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宝龙广场**。
负责人:杨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露,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莉莉,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李福兴,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B5-3地块B01-1-2413。
法定代表人:李福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诉***、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莉莉、李福兴、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决定解除对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莉莉、李福兴、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本院裁定驳回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王莉莉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龙域花园北区13#-2-7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及13#-2-108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房房权证徐州字第**)徐州市泉山区立达小区8#-2-20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所有的徐州市泉山区星雨华府35#-1-3001(原A3#-1-1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200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的工程款5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