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东徐州东方热电厂南。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金山桥办事处北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福顺路1号-502。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孙湾村)。
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洪,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黎,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吕沛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田翠,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黄长亮,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洪、张黎、吕沛华、***、田翠、黄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669026.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洪、张黎、***、田翠、黄长亮、吕沛华对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洪、张黎、吕沛华、***、田翠、黄长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辆部门有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房产部门无登记,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执行到位17821.65元。
3、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1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昊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