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9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696号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99号宝龙广场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5321709M。
负责人:杨超。
被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第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孙湾村)。
法定代表人:吕沛华。
第三人:吕沛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沛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