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59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159号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宝龙广场**。

负责人:杨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露,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莉莉,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李福兴,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B5-3地块B01-1-2413。

法定代表人:李福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云龙支行)诉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力公司)、***、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公司)、李福兴、王莉莉、江苏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谷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家港农商行云龙支行诉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申请执行***、生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发现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有转移资产的行为,具体为:一、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生力公司2327737元债权转移到路安公司,系恶意转移资产。具体表现为:1.2017年5月3日,生力公司将其对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58724元债权转移到路安公司;2.2017年5月15日,生力公司又将其对林勇、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869013元债权转移到路安公司。通过上述操作,被执行人***、生力公司共转移2327737元债权到路安公司名下。路安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女儿***全资持股的一人公司,***必然知情。因此,***、***、生力公司、路安公司存在规避执行的恶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生力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汉谷公司股权以0元全部转移至李福兴、王莉莉名下,系恶意转移资产。为了规避执行,生力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将全资持有的汉谷公司100%股权以0元转移至李福兴、王莉莉名下。其中,李福兴受让2000万元股份,王莉莉受让2000万元股份。生力公司大股东是***,***持股比例高达98%,上述操作显然系在***的授意下完成。上述单位和个人存在规避执行的恶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路安公司在2327737元的范围内对(2015)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生力公司给付的金额内予以返还;2.被告李福兴、王莉莉、汉谷公司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5)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生力公司给付的金额内予以返还;3.被告***、生力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家港农商行云龙支行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将***、路安公司、李福兴、王莉莉、汉谷公司列为被告,属于错误列明***、路安公司、李福兴、王莉莉、汉谷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60元,免于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