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与江苏鑫路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主要负责人:孟繁星。

被执行人:江苏鑫路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洪。

被执行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

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团结。

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长亮,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高洪,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鑫路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长亮、***、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317476.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1月至12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高洪名下徐州市泉山区福顺路综合楼-1-103、203、302、402、502、602、702、803室房产;于2018年8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206国道东侧东排洪道西侧的贾026055号、贾025455号、贾025456号、贾025457号、贾025458号房产及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01833号、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01655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该查封房产及土地本院系轮候查封,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予以处置。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鑫路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别克牌、苏C×××××号帕萨特牌、苏C×××××号长安牌、苏C×××××号别克牌、苏C×××××号思威CRV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号别克牌汽车,于2019年4月23日轮候查封***名下青A×××××号江铃全顺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该批查封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本次执行程序亦无法予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果。

4、2020年4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武珍宇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新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