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初字第14-5号
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张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3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宁路支行31×××88账户中的存款640000元于本日划拨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开户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账号:37×××2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祝华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