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3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35161Q。
法定代表人:龚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0132360000000213账户内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8日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续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续保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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