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财保3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35161Q。
法定代表人:龚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2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1200万元予以续行冻结。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地 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记员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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