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883号 原告: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三房小区3-4号楼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NH0G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 原告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巫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后,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2号仲裁裁决书,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对该份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均不服,***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重庆途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仲裁阶段适用的非终局裁决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起诉系基于同一事实,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237民初592号案件进行审理。 二、(2023)渝0237民初883号案件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