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秀山县迎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秀山县迎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5X4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秀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21400325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秀山县迎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秀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