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69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