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锋,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水口。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杰,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征。
被告: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浪高凯悦商务楼B塔楼31—A1A3。
法定代表人:王国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勇,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素琴,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200万元或价值相当资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坐落于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村十八冶机动处库房房产(102房地证2009字第12186号)、坐落于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一村15幢第二层4号、第三层3——7号、第四层3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1号)、15幢第一层9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2号)、15幢负一层2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3号)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此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村十八冶机动处库房房产(102房地证2009字第12186号),以及坐落于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一村15幢第二层4号、第三层3——7号、第四层3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1号)、15幢第一层9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2号)、15幢负一层2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9653号)房产。
2、冻结或查封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14以内7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保全。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失。
审 判 长 胡 敬
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
代理审判员 吴光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