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9810号
原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街3栋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7993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B塔楼31-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5901521Q。
法定代表人:**按,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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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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