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乐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南京万宝龙石业有限公司、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45976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致远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乐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2537867E),住,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758546684),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887824X1),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南京乐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建公司)、***、南京***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乐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邦信公司借款本金13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公司、巨邦公司、**对乐建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邦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65元,由邦信公司负担952元,由乐建公司、***、***公司、巨邦公司、**负担21813元。因乐建公司、***、***公司、巨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邦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五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五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谈话。
2、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巨邦公司案款60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五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财产信息,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至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执行到位6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耀东
法官助理 刘 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