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达舜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0545X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东路。
负责人:胡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887824X1),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8861309U),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安康村********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673526613),住所地南京市秦淮,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门面房3-21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江宁支行)与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南京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巨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紫金银行江宁支行借款本金2318993.45元、借期内利息165561.41元,支付截至2018年9月20日的复利7867.12元,并支付此后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2318993.45元为基数,复利以165561.41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8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鑫磊公司、***公司、**、***、***对巨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紫金银行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9元、财产保全5000元,合计32189元,由巨邦公司、鑫磊公司、***公司、**、***、***负担。因巨邦公司、鑫磊公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紫金银行江宁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谈话。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解封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承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予以解除。
3、经查,六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名下苏A×××**号、苏A×××**号小型汽车,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耀东
法官助理 刘 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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