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商务大厦****930。
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风景区灵谷寺路**流觞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执行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1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21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新庄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