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1892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初11892号
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俊,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孙士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孙士露,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情况同上。
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与被告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觞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孙士露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波、被告***(同时作为被告流觞厅公司和被告孙士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流觞厅公司、***、孙士露连带支付工程款7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3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位于南京市××广场的“××道”茶餐厅实施室内外装修改造,合同价款为1095466元,项目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19年6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商定工程价款为12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4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逾期未付,则按日利率0.05%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承诺支付余款,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流觞厅公司辩称:对工程款本金750000元无异议,对违约金有异议,因为在2019年3月,原告施工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屋漏水,线路也不符合要求,两次差点失火,楼梯间的墙体变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巨邦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2018年7月17日,原告巨邦公司(乙方)与被告流觞厅公司(甲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道”茶餐厅室内外装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装修设计施工及水电安装,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095466元。2018年11月,案涉工程经流觞厅公司验收竣工合格,并已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6月13日,原告巨邦公司(乙方)与被告流觞厅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决算金额为1200000元,该决算金额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金额;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450000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乙方尾款750000元,如逾期支付,甲方按日利率0.05%支付乙方违约金。被告***、孙士露以担保人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巨邦公司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原告与被告流觞厅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经被告流觞厅公司验收合格,故被告流觞厅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流觞厅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0元,有证据证明,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且标准不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士露以担保人名义在《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孙士露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
二、被告***、孙士露对被告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8元,减半收取5819元,由被告南京流觞厅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5819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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