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8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翼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商务大厦33栋9楼930。
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海南
审判员  龚 达
审判员  龚 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旭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