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国。
本院执行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食艺七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74154元等。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