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878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7878号
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商务大厦33栋9楼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4X1。
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俊,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巨邦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福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小军
书 记 员 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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