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勇与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异3号
案外人:**勇,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法定代表人:吴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燕湖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69482M。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川仪公司)与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园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勇对本案80%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勇称,2020年3月26日,重庆川仪公司、四川川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以重庆川仪公司名义诉讼中圣园公司一案实际所得款项由重庆川仪公司分得20%,四川川仪公司和李亚鸣分得80%。之后,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与王守兵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将其上述权利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守兵。其后,王守兵又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勇。现请求停止对本案80%的执行标的执行,并将相应债权确认归其享有。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公司称,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理由是李亚鸣及四川川仪电气公司向案外人转让债权时,并未将转让事实告知重庆川仪公司,且重庆川仪公司才是上述债权的所有人,李亚鸣及四川川仪电气公司无权转让重庆川仪公司的债权。
被执行人中圣园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重庆川仪公司与中圣园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0)渝0109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川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川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终8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上述判决,由中圣园公司支付重庆川仪公司固定收益440604.9749美元和延期付款滞纳金44.0605美元。因中圣园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重庆川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渝0109执81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中圣园公司的银行存款3072016.34元,案外人**勇随即提出执行异议来院。
另查明,2020年3月26日,重庆川仪公司、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以重庆川仪公司名义诉讼中圣园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所得款项中的30%归项目经理李亚鸣,其余70%由重庆川仪公司分得20%,四川川仪公司分得50%。2021年7月9日,案外人王守兵与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将其与重庆川仪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协议书》中的权利作价80万元转让给王守兵。之后,王守兵与**勇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据合同双方当事人陈述,该时间系笔误,实际应为2021年8月20日,具体时间本案不予确认),约定**勇代王守兵向周文才(重庆川仪公司与中圣园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律师)指定账户转入28万元,王守兵则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勇所有。为此**勇代王守兵支付律师费20万元,案件受理费、翻译费等1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案外人**勇请求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中的80%应归其享有,并停止执行,该请求实际上是否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终8243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其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勇若欲根据重庆川仪公司、四川川仪公司、李亚鸣三方签订《协议书》,以及相关债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可另寻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勇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汪远学
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邹巧莉
书记员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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