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曼捷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曼捷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2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586351138。
法定代表人:刘纪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曼捷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四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88732971。
法定代表人:张慧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菽蔓,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曼捷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曼捷公司关于协信公司应对未开票部分承担40693.93元逾期付款利息和未经协信公司确认的签证费用737424.2元的诉讼请求。后协信公司撤回对上述737424.2元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协信公司付款是以曼捷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的,一审法院认定未付款金额为1220233.64元,曼捷公司已开票金额为303153元,一审法院对303153元计息协信公司可以认可,但剩余的917080.64元最终系由法院认定,曼捷公司未开具发票,不应当计息。
曼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涉案合同确实约定付款系以开具发票为前提,但协信公司对曼捷公司已经开具发票的款项并未依约及时付款,协信公司违约在先。协信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曼捷公司基于调解已经开具了剩余款项的发票,但协信公司最终未能在调解协议上盖章,也不肯付款,不得已只能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并重新开具了发票。
曼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协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220233.64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为138815.85元,此后利息损失以1220233.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0日,协信公司(甲方)与曼捷公司(乙方)签订《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将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发包给曼捷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宾馆地块C标段4、5、6号高层、7号商业及对应范围的地库。承包范围具体包括室内、室外弱电工程,含按图纸、设计与验收及合同文件要求完成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家庭安防报警系统、对讲与门禁一卡通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小区广播梯五方通话系统、机房工程等深化设计、图纸送审、供应(甲供项目外)、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修等。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与图纸送审(须获得技防办审查通过);(2)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材料的供应,包括采购、运输、装卸、包装、现场保管等;(3)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包括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安装、室内外智能化系统管线施工;(4)系统测试、调试、检验、试验、验收以及相关系统的联调;(5)系统正式移交业主之前的试运行和系统维护;(6)系统正式移交业主之后的保修、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该条款同时备注,乙方须确保本工程于合同期内完成图纸深化设计与报审、供应、施工、调试合格、验收,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一切与智能化工程相关内容的统一协调、验收(包括甲方根据需要另行发包的对讲设备等须纳入智能化验收的相关内容),相关费用均已需充分考虑在合同报价中。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含税总价为(本合同中统称“合同价款”)为2200042元,具体组价明细见合同附件3《合同报价清单》;计价方式采取图纸总价包干方式,对应合同价款在合同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含量、价)均为包干性质,除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签证在结算时按实调整之外,结算时清单量、价均不作任何调整,不论其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清单列项是否完全,都将被认为己包括应实施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所必须发生的各种工作的费用(但乙方未予实施的项目内容,甲方于结算时将据实扣减相关造价费用),同时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增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等而发生变化。乙方在投标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已详细研究明了,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合同价款己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生活用水电费(注:正常施工水电费己包含在甲方支付给总包方的总包配合费中)、包装运输、检测、调试、竣工验收、施工技术、赶工措施费、成品保护与完工场地清洁、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包括因政策调整或规范调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亦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中)。本合同中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与签证。乙方己认真审核合同图纸与合同清单,为满足(最新规范)设计与验收要求而于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外新增工作内容己充分考虑在合同报价清单中,后续深化设计或竣工验收环节涉及的此部分调整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甲方均不作任何费用补偿。乙方已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报批报建手续流程,并将所有费用充分考虑在合同报价中,甲方将不接受因此提出的任何费用及公司索赔申请。对于本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任何必要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乙方已充分了解了地区、行业规定与相关规范,以及规定变化所导致的费用变化风险因素,并将以上费用及风险因素完全考虑在合同报价中,甲方将不作任何费用补偿。第七条7.1条款约定,在竣工验收后90天内,乙方应按批准的格式向甲方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任何必要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同时对需要提供的材料做出详细罗列。7.5条款确定甲方工程金额结算分一审和复审两部,其中分包工程在3000000元以内,一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复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7.6条款约定甲方可以自行审核乙方预(结)算,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乙方核对确认后所出具的本工程预(结)算须经甲方盖章后方可生效。7.9条款约定经终审审定的结算,双方签订《工程结算造价协议》,方能支付工程款。7.13条款约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认定原则:如属合同清单已有的子目,按合同清单单价;如有类似的子目,单价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如原招标内容无类似的项目则甲方核价确定。第八条8.1条款约定,月进度款:各分期(分批)均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产值的70%;竣工款:各批次工程经技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支付至该批次对应合同金额的85%;合同结算款:双方办理完整体合同结算确认手续,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合同整体满2年质保期,且质保工作合格完成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质保金(扣罚款项需减除);抵房要求:合同总价的15%作为抵房款。每次支付前,乙方均须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甲方再支付对应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在甲方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的95%时,应向甲方开出累计100%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的合法税务发票。进度款审批期限:承包人提交合格完整的请款资料后28天。进度款承兑期:中期付款证书发出后,且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通过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14天。付款宽限期:14天。最终结算价款的支付期限:最终结算协议签署后,且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通过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的60天内。第九条9.1.3条约定甲方指派汪进京为甲方驻现场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参加甲方、监理方组织的工地例会。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第十条10.4条款约定,乙方将被要求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于本工程竣工后交给总包,并应按照总包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13.3.1条款就工程验收条件约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按照13.3.2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1)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2)按第10.4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3)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13.3.2条对竣工验收程序作出约定。13.3.4条约定如果工程通过了第13.3.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三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3.4条款约定,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工程,但在双方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不应办理工程移交。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第十四条14.2条款约定本合同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交付批次工程保修期自该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并集中交付完成之日起分别起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各批次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附件8《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间,各交付批次工程保修期自该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并集中交付完成之日起分别起算,具体时间为2年。
2017年9月11日,协信公司将可视对讲顶板底盒至桥架软管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可视对讲顶板底盒至桥架软管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35123元。可视对讲顶板底盒至桥架软管项目现场签证审批单载明现场签证估算金额为35123元。2017年11月23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署可视对讲顶板底盒至桥架软管项目现场收方单,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7年9月11日,协信公司将C标段桥架广电开孔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C标段桥架广电开孔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5263.68元。2017年11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署C标段桥架广电开孔项目现场收方单,未签署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
2017年9月13日,协信公司将广电集中分配箱交由曼捷公司施工,广电集中分配箱安装项目现场签证审批单载明现场签证估算金额为13344.6元。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广电集中分配箱安装施工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报价表。现场收方单现场收方内容处载明安装集中分配箱108个,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13344.6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广电集中分配箱安装施工现场收方单上签字,未再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8年1月8日,协信公司就C标段广播电视光纤配线箱采购安装施工事宜向曼捷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将C标段广播电视光纤配线箱采购安装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C标段广播电视光纤配线箱采购安装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报审金额为4496元。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单均予以签字,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上签字。
2018年1月11日,协信公司就雨水回收设备及精神堡垒电源线施放事宜向曼捷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将雨水回收设备及精神堡垒增加网络线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雨水回收及精神堡垒增加网络线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报价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5697.88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署现场收方单,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8年3月16日,协信公司就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事宜向曼捷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将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工作交由曼捷公司施工。另外,协信公司将C标段增加门禁卡及印刷项目交由曼捷公司负责。曼捷公司完成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增加门禁卡及印刷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项目现场收方单收方、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增加门禁卡及印刷现场收方单收方、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其中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项目现场收方单收方现场收方内容载明增加门禁6套,合计金额为19072.92元;增加门禁卡及印刷现场收方单收方现场收方单现场收方内容载明增加门禁金额为15975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项目现场收方单、增加门禁卡及印刷现场收方单收方上签字,未再C标段4号楼增加门禁项目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增加门禁卡及印刷项目现场签证确认单上签字。2018年7月,协信公司将C标段4号楼架空层增加门禁及增加门禁卡签证审批流程进行完善,现场签证审批单载明现场签证估算金额为34661.36元。
2018年3月26日,协信公司就C标段智能化系统公安联网事宜向曼捷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因C标段监控需将部分监控图像接入润州公安分局,需增加互联设备,该部分交由曼捷公司施工。C标段智能化系统公安联网事宜现场签证审批单载明现场签证估算金额为11088.8元。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C标段智能化系统公安联网施工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收方单收方内容处合计金额为11088.8元,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11088.8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C标段智能化系统公安联网施工现场收方单上签字,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8年7月12日,协信公司将C标段监控及门禁未预埋线管布放线管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C标段监控及门禁未预埋线管布放线管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41828.77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署C标段监控及门禁未预埋线管布放线管项目现场收方单,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8年8月6日,协信公司将5号、6号楼5至14层公共消防喇叭改造项目交由曼捷公司施工。曼捷公司完成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5号、6号楼5至14层公区消防喇叭改造项目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报价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9600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签署现场收方单,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以上项目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确定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合计为161490.65元。
2017年8月10日,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曼捷公司进驻施工现场开始施工。之后,协信公司(甲方)与曼捷公司(乙方)就增加道闸签订《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补充协议(增加道闸)》约定,在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清单外增加C标段道闸施工项目,对应造价暂定为253545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与主合同约定一致,未涉及事宜按主合同执行,主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曼捷公司完成道闸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道闸系统施工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253545元。2019年7月30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道闸系统施工现场收方单上签字,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2017年10月11日,协信公司(甲方)与曼捷公司(乙方)就增加消防广播签订《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消防广播)》。协议约定在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清单外增加C标段消防广播施工项目,对应工程造价暂定为322388.59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与主合同约定一致,未涉及事宜按主合同执行,主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曼捷公司完成消防广播系统施工后向协信公司提交消防广播系统施工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载明曼捷公司的报审金额为322388.59元。2017年10月11日,协信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在消防广播系统施工现场收方单上签字,未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上签字。
协信公司就曼捷公司施工的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电子巡更、出入口道闸、机房、门禁等子系统进行验收后签署竣工验收表,该表载明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
2018年7月3日,曼捷公司将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电子巡更、出入口道闸、机房、门禁等子系统的设备及相关图纸资料移交协信公司。
2017年11月23日,曼捷公司向协信公司开具金额为443512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1月29日,协信公司支付曼捷公司工程款443512元。2018年1月25日,曼捷公司向协信公司开具金额为98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2月8日,协信公司向曼捷公司支付工程款980000元。2019年9月17日,曼捷公司向协信公司开具金额为403153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9日,协信公司向曼捷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截止到2019年12月9日,协信公司共计支付曼捷公司1523512元工程款。
2020年3月,曼捷公司就其施工项目编制《镇江宾馆C标段及B3地块智能化工程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确定曼捷公司施工项目结算价格为2937466.98元。
2020年7月8日,协信公司提交扣减项目表,要求扣减曼捷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款168669.81元。
一审法院认为,《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清单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2200042元,该合同价为图纸总价包干,一审法院对合同内清单项目对应工程价款2200042元予以确认。曼捷公司与协信公司签订《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补充协议(增加道闸)》、《宾馆C标段智能化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消防广播)》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依补充协议约定,道闸、消防广播项目系《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清单外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执行。《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3000000元以内分包工程,协信公司结算审核时限为40个工作日。曼捷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为2018年7月3日,曼捷公司施工项目报审金额少于3000000元,结算金额确定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8月30日。协信公司至今未能确定上述项目结算金额,一审法院以曼捷公司报审价作为道闸、消防广播项目工程结算价。其中,道闸项目,曼捷公司报审价为253545元;消防广播项目,曼捷公司报审价为322388.59元。曼捷公司施工过程中所涉签证项目,协信公司亦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定签证项目结算价,因现场收方单均由协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以曼捷公司报审价161490.65元作为签证项目结算价。综上,协信公司应支付曼捷公司工程价款总额为2937466.24元。质量保修书确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并集中交付完成之日起算2年。《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内清单项目、道闸、消防广播及签证项目竣工于2018年1月,曼捷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交付协信公司,至今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协信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曼捷公司工程款。诉状之中,曼捷公司向协信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数额为2743745.64元,系对自身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协信公司已经支付曼捷公司1523512元工程款,尚欠曼捷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220233.64元。协信公司抗辩部分工程曼捷公司未能施工,因案涉项目已经协信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协信公司,故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启迪协信镇江宾馆C标段智能化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协信公司付款以曼捷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且享有14天付款宽限期。曼捷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协信公司开具403153元的增值税发票后,协信公司未能在14日内付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以403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协信公司支付曼捷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剩余303153元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曼捷公司起诉之日。2019年9月17日之后,曼捷公司未向协信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一审法院自曼捷公司向法院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一审法院判决:一、协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曼捷公司工程款1220233.64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以4031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以3031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0年5月9日之后利息以1220233.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曼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曼捷公司在二审期间开具了剩余款项的发票,协信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述发票。2021年9月28日曼捷公司出具承诺书,言明自愿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主张利息40693.93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协信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曼捷公司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协信公司应当依约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款项支付,合同约定协信公司付款系以曼捷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曼捷公司和协信公司前期均按上述约定履行开票、付款义务。直至2019年9月,在曼捷公司向协信公司开具发票之后,协信公司未能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存在违约行为。曼捷公司遂停止开具发票,可谓事出有因。一审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协信公司需支付相关期间的利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曼捷公司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主张利息40693.93元,此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一审判决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导致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发生变化,但表述方式可予以维持。同时,因一审判决具有合理性,对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的负担不再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曼捷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233.64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以4031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以3031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0年5月9日之后利息以1220233.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扣减40693.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元,由上诉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