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顺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5274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天灯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79974555。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13197。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