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65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53773.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执行费707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铭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XXX社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巴国用(2002)字第更819号,使用权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证已收回、有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XXX号房屋对应宗地外的剩余土地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XXX号房屋(房权证号为:202房地证2011字第059065号,建筑面积为:3986.81平方米。有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的产权产籍。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峰达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肖秉文
书记员 任榕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