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渝北区渝闽达建材经营部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210号之一
原告渝北区渝闽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渝北区渝闽达建材经营部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渝北区渝闽达建材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渝北区渝闽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