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0979号
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1784XY。
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姣,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旭,重庆拓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66685。
法定代表人:张世铭。
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姣、第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阳光亮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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