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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1689号 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