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933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利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5933号
原告: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太湖路。
法定代表人:宋洪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浈,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利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上塘20号。
法定代表人:许锬。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利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元,保全费650元,合计1321.5元,由无锡双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