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5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行审7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MB1584482K。

法定代表人黄朝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骁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俞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村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78116929。

法定代表人蒋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背山建设公司)强制执行宜国土监[20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1年2月5日对龙背山建设公司作出宜国土监[20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载明:2020年12月14日,该局对龙背山建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宜兴市××庄街道××村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现查明,2020年,当事人在承建芳塍路和新源路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了上述地块。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被占地块占地面积20484平方米,硬化道路面积20484平方米。被占这块地类为农用地2509平方米(其中耕地618平方米,农村道路1010平方米,坑塘水面151平方米,沟渠730平方米)、建设用地16771平方米、未利用地120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16771平方米为国有土地,3713平方米为宜兴市××庄街道××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占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面积1890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6771平方米,农用地面积2135平方米,其中含耕地面积24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578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1204平方米,耕地面积37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里《附录A》二“违法占地类”中(六)“查处注意事项”的第2项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龙背山建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2135平方米道路及其地上构筑物;3.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新建的1578平方米道路及其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7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748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204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2040元),对符合规划的244平方米耕地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660元),对符合规划的189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8910元),对符合规划的1677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8385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25945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龙背山建设公司直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全部义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同年2月25日向龙背山建设公司直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号××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新建的1578平方米道路及其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毅斌

审判员  叶棋刚

审判员  杭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闵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