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 | (2020)苏0508民初2780号之一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20年6月19日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当事人 |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U区289室。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 |
撤诉理由 |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裁定理由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裁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裁定主文 | 准许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撤诉。 |
诉讼费用负担 |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3元,由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