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与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2780号之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6月1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U区289室。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3元,由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