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780号
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918138072,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U区289室。
法定代表人:蔡金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秋萍,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7833760X,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唐军。
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与被保全人苏州市沧浪市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