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2510号
原告: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BRJT42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后魏楼村。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7833760X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
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人民币52.4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96.00元,由原告南阳百胜石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