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大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山市巴城镇美绿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初33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绿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4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大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99号九方城市花园8号楼3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绿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常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