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初33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绿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4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大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99号九方城市花园8号楼3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绿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常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