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4851号之一
原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84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亮,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7元,由原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