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1252号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安湖村2组(农村住宅)。
经营者:唐毛生,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唐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高宇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俞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