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744号之二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法定代表人:项希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846R。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80万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