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744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法定代表人:项希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846R。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40元,由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