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744号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法定代表人:项希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846R。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80万元,并已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桂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