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3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711U,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凤,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6122440H,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木成。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前将本案欠款一次性还清。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3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