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41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80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溢帆,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Y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60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70059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查封被执行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B×××××、BB2172、B011BF、B020BF、BA5116、BA5129、B701QA、BR659F、BA5128、BG827C、BG825C、BG828C、B96585、B31553、BQ2386、B3A607、B96550、B76656、BA6887、B95322、B61726、B68628号汽车二十二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止),但未实际扣押。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4月20日支付给申请人1500000元,其余应于5月30日支付45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410486元。本案已受偿1500000元,申请人已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申请暂不扣押、处置上述查封车辆。本案诉讼费11680元、执行费23100.59元被执行人已按规定缴纳。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