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石徐石化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财保130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60XR,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Y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石徐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2129044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石友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石徐石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石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石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