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469号之四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计5009元、保全申请费3820元,合计8829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