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469号之四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计5009元、保全申请费3820元,合计8829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