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469号 申请人:***,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道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60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