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469号
申请人:***,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道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60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