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商初字第0309号
原告袁进。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刘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邵力,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飞。
本院受理原告袁进与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进撤回对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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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