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贾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阚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