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264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安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海艳,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郝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6元,减半收取8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3元,由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夫建
审 判 员 许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广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黄礼丽
书 记 员 温明秀